(2017)津0104执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军、天津东方瑞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04执3313号王军、天津东方瑞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告王军诉被告天津东方瑞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89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我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7)津0104执3313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韩佳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