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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远辉诉曾实、泸州强宇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远辉,曾实,泸州强宇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636号原告:周远辉,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曾实,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泸州强宇运业有限公司,住址: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友谊路。法定代表人:贾继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保险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远辉与被告曾实、泸州强宇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在追缴案件受理费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远辉自愿撤回对被告曾实、泸州强宇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远辉撤诉。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