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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02执5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马某某危险驾驶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581-1号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本院作出的(2013)商区法刑初字第0011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就罚金的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案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某在信用社有存款,依法予以划拨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商区法刑初字第00110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马某某财产刑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卫玉平审判员  杨丹峰审判员  张小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