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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上海锐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航工程集成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航工程集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1869号原告:上海锐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800号9幢124室。法定代表人:刘佩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卫彤,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工程集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高新三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光,董事长。原告上海锐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工程集成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锐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锐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孙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