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刑更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展强奸、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更1043号罪犯张展,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002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展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贰万元,共同退赔人民币20152元。宣判后,2014年5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张展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展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伙同他人窜至新野县体育场附近、河南油田多处地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轮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3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4次,涉案金额23488元,在作案过程中至多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抢劫罪。该犯系主犯;有立功情节。罚金未履行。罪犯张展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扣分1次,共扣0.5分,2016年4月10日因琐事与他犯发生争吵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展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三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建忠审 判 员  付向红代理审判员  丁盈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