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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5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艳丽、韩向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丽,韩向东,张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5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艳丽,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韩向东,男,汉族,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昌黎县。被执行人张文祥,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昌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32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韩向东、张文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向东、张文祥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向东、张文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韩向东、张文祥银行的存款318738元。二、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德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洪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