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宁莉、白小强与刘永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宁莉,白小强,刘永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7民初556号原告陈宁莉,村民。原告白小强,村民。委托代理人吴平均,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红线,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奇,村民。委托代理人赵栋,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宁莉,白小强诉被告刘永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雷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宁莉,白小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平均、王红线,被告刘永奇的委托代理人赵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陈宁莉,白小强诉称,2015年5月,被告外甥李佳找到二原告说为蔡小鹏建房10间6层,由原告为工地供砖,完工时结算。李佳于2016年3月30日书写收据两张证明欠原告砖款166535元,胡虎签字并认可。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只给了少数砖款,并书写条据。原告认为被告刘永奇拖欠原告砖款实属不该。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尽快清偿原告砖款133000元;二、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永奇辩称,被告刘永奇所书写的欠条是被告本人书写。被告对欠款事实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宁莉与原告白小强系夫妻关系。2015年被告刘永奇外甥李佳找到二原告要求其向被告刘永奇的工地供砖。2016年3月6日和2016年3月30日李佳向原告分别出具收据两张。2016年10月29��被告刘永奇向二原告出具欠款条一张,载明“欠款条高交路口工地刘永奇欠白小强供砖款壹拾叁万叁仟元(下余款)2016年阳历11月30号前给款伍万元。如未付另外付息1000元。马雅下于83000元,春节前还完。如不还利息按照每元0.03元计祘。息由2016年5月开始计祘。2016.10.29号执笔人白永强欠条人刘永奇2016.10.29日”。庭审中,被告刘永奇认可2016年1月29日其向二原告所出具的欠款条系其本人书写。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明、收据、欠款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全面的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砖义务。被告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支付砖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砖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认��原告所持有的欠款条系其本人书写。故原告依据被告所书写的欠款条,要求被告支付砖款人民币133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永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宁莉,白小强砖款人民币133000元。如果被告刘永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860元,减半收取为1430元。由被告刘永奇承担(原告已预交2860元,本院退付原告1430元,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14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雷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