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孙雨占与孙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雨占,孙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2758号原告孙雨占,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孙泽平,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雨占诉被告孙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雨占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雨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志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雨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