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程开翠、梁光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开翠,梁光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636号原告:程开翠,女。被告:梁光坤,男。原告程开翠与被告梁光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开翠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开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开翠承担。审判员 杨长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侦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