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孙满芹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满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1185号原告:孙满芹,女,1969年6月5日生,汉族,教师,住玉田县玉田镇清风路昌盛小区**栋*单元***号,住玉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健,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北侧学院路西侧金融中心B座16层。主要负责人:李士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晨辉,男,1993年11月1日生,汉族,系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了原告孙满芹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郭建华人民陪审员 翟久强人民陪审员 刘全会{文书日期}书 记 员 赵 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