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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执7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烟台市城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烟台金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城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烟台金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纪雪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703-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城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上夼西路附73号。法定代表人王从军,任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金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电业路9号。被执行人纪雪言,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烟台市城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烟台金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纪雪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纪雪言在恒丰银行海阳支行的存款136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荣宗审判员  于文祥审判员  任玉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