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77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政伦、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政伦,沈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77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马政伦,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沈建华,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政伦与被执行人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沈建华执行款50000元。截止2017年8月22日,被执行人沈建华尚欠申请执行人马政伦借款100000元、利息36000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8月12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马政伦以已与被执行人沈建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77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新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海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