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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彭满元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满元,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637号原告:彭满元,女,土家族。被告:XX,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辉,女,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阳,男,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满元与被告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满元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满元撤回对被告XX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满元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彭满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昔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