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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凤与张新楷、杜佳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张新楷,杜佳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620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张新楷,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杜佳欣,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执行张凤与张新楷、杜佳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杜佳欣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杜佳欣名下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花市街XX号X幢X单元X层X号XX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部门之日起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因申请执行人未提出书面申请,导致查封标的物失效,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屈光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