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邹秋华与新干县盛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秋华,新干县盛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文涛,李丽华,李春如,李小华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652号原告:邹秋华,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初中,待业,住新干县,被告:新干县盛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大洋洲谭家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693731999L。法定代表人:李文涛,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李丽华,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第三人:李文涛,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第三人:李春如,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第三人:李小华,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原告邹秋华与被告新干县盛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丽华、李文涛、李春如、李小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秋华以经本院做工作,双方己达成处理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秋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邹秋华负担。审 判 长 曾翔飞审 判 员 皮继军人民陪审员 李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