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81执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017)湘0381执保134号申请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昌动漫玩具(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昌动漫玩具(湖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保134号申请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吉昌动漫玩具(湖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宏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昌动漫玩具(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吉昌动漫(湖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答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法予以分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昌动漫(湖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艺林审 判 员  童长鸣人民陪审员  朱卫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