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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民初5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熊石彬、林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熊石彬,林爱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981民初599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安市城关金山北路37号。 主要负责人:张光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细花,女,该行职员。 被告:熊石彬,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被告:林爱芳,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被告熊石彬、林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剑斌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