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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4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324刑初54号公诉机关南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62年2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南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5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何某到南华县罗武庄乡三家村委会木巴拉村后面的山上收菌子时,以二百多元人民币向一名陌生男子购买了一支用射钉枪改装的枪支,放在家中用来打自家核桃树上的松鼠,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何某到罗武庄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将枪支及射钉弹上交。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持有的用射钉枪改装的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情况说明、检举材料、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雁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继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