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审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开平市运输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开平市运输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1031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悦来南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00733284-1。法定代表人:余锡盆,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楚界、马富妍,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开平市运输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三埠长沙义祠良园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1942719320。法定代表人:伍燮繁。本院在审查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粤中交罚[2016]0132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其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撤回对粤中交罚[2016]0132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刘彩虹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淑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