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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佩业、李海霞与上海海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佩业,李海霞,上海海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王佩业,男,1957年3月3日生,汉族,前郭县公安局干警,现住前郭县。申请执行人李海霞,女,1962年4月5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上海海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4225721,住所地宁江区。代表人王海明,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410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佩业、李海霞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上海海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内容为:被执行人上海海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佩业、李海霞回迁房屋即6号楼1单元201号85平方米楼房一套和10号楼3单元501号85平方米楼房一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佩业、李海霞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上海海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旭明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