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2刑初79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1979年2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17年3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被告人黄某在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乡卧云山附近以650元价格向一名男子收购一辆无牌照、电门锁有明显撬痕的五菱牌微型车,涉案车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涉案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告知、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移交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车辆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本院量刑时酌情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晓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