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行终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广亮、泰安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广亮,泰安市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行终10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亮。委托代理人于森、史明杰,均系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安市市政大楼。法定代表人李希信,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法定代表人龚正,省长。上诉人张广亮因诉被上诉人泰安市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补偿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鲁09行初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广亮以相关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9行初68号行政判决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出于自愿,不影响也不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无规避法律之嫌,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广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广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 琳审判员 韩 勇审判员 张景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巧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