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民字第1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张跃飞,陈林洁,方猛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1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5424027-5。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蓝天路9号。代表人:魏世权,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216589-1。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镇李家村(庄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跃飞。被执行人:张跃飞,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陈林洁,女,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方猛展,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张跃飞、陈林洁、方猛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方猛展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世纪大道689号(2-9)房地产。2017年8月3日,买受人王威以29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宁波市江东区世纪大道689号(2-9)房地产的查封;二、宁波市江东区世纪大道689号(2-9)房地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08)第2403739号】归买受人王威(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买受人王威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庄春梅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