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秀芝、司子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秀芝,司子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3431号原告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城郊乡孙尧村浦江商业街路东32号。法定代表人陈胜利,该公司经理。被告贺秀芝,女,汉族,1962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司子贤,男,汉族,25岁,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贺秀芝、司子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苗 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戈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