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县南华大桥经营服务公司与被告彭大任、黄建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县南华大桥经营服务公司,彭大任,黄建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1024号原告:南县南华大桥经营服务公司,住所:南县南洲镇财神巷。法定代表人:盛建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大任,男。被告:黄建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县南华大桥经营服务公司与被告彭大任、被告黄建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县南华大桥经营服务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彭大任、黄建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县南华大桥经营服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县南华大桥经营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南县南华大桥经营服务公司负担。审判长 石 艺审判员 艾可书审判员 陈伯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艳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