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金申请付振岐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付振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604号申请人赵金,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付振岐,男,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振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6193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谭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春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