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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6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戴奖寿与韩章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奖寿,韩章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6031号原告:戴奖寿,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韩章山,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戴奖寿与被告韩章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戴奖寿于2017年8月22日以其已与被告韩章山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奖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戴奖寿负担。审判员  黄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艺勇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