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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曲阳县金宝华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晋煤同辉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阳县金宝华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晋煤同辉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689号申请人:曲阳县金宝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北台乡韩家峪村。法定代表人:南来法,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晋煤同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城阳光大街西首。法定代表人:胡振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曲阳县金宝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晋煤同辉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曲阳县金宝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晋煤同辉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与本案标的相应的资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曲阳县金宝华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曲阳县金宝华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山东晋煤同辉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宁津县城阳光大街西首山东晋煤同辉化工有限公司内的煤炭约1400吨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查封期间内不准出售、转移、毁损等,如确需出售,须提前通知宁津县人民法院,并将出售款提存宁津县人民法院。以上煤炭由被告山东晋煤同辉化工有限公司负责看管。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曲阳县金宝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爱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