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1174上海宝原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宝原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原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国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芳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建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原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九龙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控后,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可执行财产线索,且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本院所受理涉及本案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进行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06执117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提执后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玖铭审 判 员 杨 路代理审判员 胡顺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