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国中与被执行人牛玉山、边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中,牛玉山,边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588号申请执行人:李国中,男,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万寿街道东村******号。被申请执行人:牛玉山,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万寿街道东村*****号。被申请执行人:边秀华,女,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万寿街道东村*****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国中与被执行人牛玉山、边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60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5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