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宁夏华资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白文明、龙淑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华资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白文明,龙淑荣,孙建华,胡少东,付俊伟,王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648号之一原告:宁夏华资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城雅泰城市花园18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张兴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学礼、马志新,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白文明,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龙淑荣,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孙建华,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胡少东,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付俊伟,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王小辉,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宁夏华资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文明、龙淑荣、孙建华、胡少东、付俊伟、王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宁夏华资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华资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华资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1618元,由原告宁夏华资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清正审 判 员 陈霞旻人民陪审员 王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