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财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刘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刘欣,山东正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48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387号。法定代表人汪雷,行长。被申请人:刘欣,女,汉族,1988年5月19日生,住山东省高密市。被申请人:山东正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圣基大厦807室。法定代表人:张秀红。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款21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