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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4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某、汤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某,汤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867号原告:李某,男,1983年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天之恒二手车销售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汤某某,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天之恒二手车销售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某、汤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