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4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某、汤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某,汤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867号原告:李某,男,1983年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天之恒二手车销售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汤某某,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天之恒二手车销售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某、汤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