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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齐群力、陈军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群力,陈军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355号申请执行人齐群力,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陈军来,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齐群力与被执行人陈军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602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军来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齐群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军来返还借款本金54999元及利息4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70元。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为1433.2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军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齐群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军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齐群力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602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张 芹审 判 员  余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