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4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行棒与柳成立、黄素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行棒,柳成立,黄素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4474号原告:马行棒,男,1968年8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渠清,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被告:柳成立,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住丰县。被告:黄素苹,女,1966年6月9日出生,职业不详,住丰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百金,丰县赵庄法律服务所。原告马行棒与被告柳成立、黄素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立案受理。原告马行棒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行棒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行棒撤诉。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行棒负担。审判员 徐敦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小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