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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俐与薛江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俐,薛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2126号申请执行人:陈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047),汉族,现住重庆市**区**路**号。委托代理人:叶洁兴,重庆市渝北区统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薛江海,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337),汉族,现住三亚市**区**村委会第*组。申请执行人陈俐与被执行人薛江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琼02民终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薛江海应于2017年6月3日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购房款127500元,如逾期,则应给付255000元。因被执行人薛江海仅主动付款4万元,未履行余下的付款义务,权利人陈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本案按总执行标的180000元执行,扣除已付款40000元,由被执行人再支付140000元,则双方在本案的权利义务就此结清。达成协议后,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31000元,尚余109000元未付。经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2125元扣划至本院当事人案款专用账户内。本院认为,应当将扣划的案件执行款112125元,扣除3125元缴纳执行费,109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俐,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当事人案款专用账户内的被执行人薛江海案款112125元,扣除3125元缴纳执行费,109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俐;二、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琼02民终6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相法审判员  吉才军审判员  谢亚琼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唐东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的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如:(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