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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华与李周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李周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2738号原告:林华,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清泉、黄建灿,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周唐,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滨城大道100号阳光城领海三期第18#楼8、9、10号房。负责人:范传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丁娟、吴恩增,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林华与被告李周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林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华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计1326元,由林华负担。审判员  陈菁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