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3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周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周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3386号原告:肖某某,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周某某,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负责人:叶某。被告:付某某,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国华人民陪审员 陈新华人民陪审员 周开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昌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