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海波与被申请人湖南老巴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海波,湖南老巴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672号申请人:杨海波,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被申请人:湖南老巴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虞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杨海波与湖南老巴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海波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老巴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5000元或与之价值相当的财产。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老巴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东人民陪审员 李新武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