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林海与陈龙、张捍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陈龙,张捍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林海,住大安市。被执行人:陈龙,住白城市。被执行人:张捍东,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林海与陈龙、张捍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准确地址及其车辆位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帮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