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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贵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余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余,卢香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贵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雪章,主任。被执行人:李余,男。被执行人:卢香玲,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余、卢香玲行政非诉一案中,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已修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溪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贵非执字第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志伟审判员  郑新君审判员  方湖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