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3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徐昌军与徐智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昌军,徐智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802号原告:徐昌军,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智凤,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徐昌军与被告徐智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昌军负担。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梦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