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1执6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培南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李培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61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W2座103号。负责人尹朝霞,行长。被执行人李培南,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与李培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培南给付1116516.5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培南于2017年8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郭海宁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