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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执恢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935马清与刘岳、南通锦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清,刘岳,南通锦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恢935号申请执行人:马清,男,199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刘岳,男,1977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南通锦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湾子头村7组。法定代表人李正钢,总经理。马清与刘岳、南通锦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通潮民初字第0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马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通潮民初字第0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需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2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忠审 判 员  袁东华代理审判员  杨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