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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孙红、付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孙红,付强,成都诠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1020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金融城6号楼。负责人:龚志坚,该单位行长。委托代理人:胡蓝蓝,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杰,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孙红,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申请人:付强,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成都诠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前锋街3号附1号1幢1层1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孙红、付强、成都诠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孙红、付强、成都诠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246740.29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供《担保函》载明,该行愿意以其自有等值资产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孙红、付强、成都诠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246740.29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蒲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