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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8执1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段联峰、 印敏迎与鄠邑区秦渡镇乔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鄠邑区秦渡镇乔家庄村第一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联峰,印敏迎,鄠邑区秦渡镇乔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鄠邑区秦渡镇乔家庄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8执1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联峰,男性,汉族,1977年07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印敏迎,女性,汉族,1976年10月06日出生。被执行人:鄠邑区秦渡镇乔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段磊,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鄠邑区秦渡镇乔家庄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王千锁,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段联峰,印敏迎与鄠邑区秦渡镇乔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鄠邑区秦渡镇乔家庄村第一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民终7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6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发给申请人,现申请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民终7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付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