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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与秦相瑞、赵庆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秦相瑞,赵庆芳,韩跃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974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住所址:林州市临淇镇李家寨村。负责人徐晓光,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侯安方,系该社职工。被告秦相瑞,女,汉族,1970年6月1日生,住林州市。被告赵庆芳,女,汉族,1983年11月3日生,住林州市。被告韩跃栋,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诉被告秦相瑞、赵庆芳、韩跃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在本院立案,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