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甄怀伟与李博、奚妮、李生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怀伟,李博,奚妮,李生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771号申请执行人甄怀伟,男。被执行人李博,男。被执行人奚妮,女。被执行人李生会,男。本院执行的甄怀伟与李博、奚妮、李生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93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博、奚妮、李生会应向申请执行人甄怀伟履行如下义务:一、由李博、奚妮向甄怀伟偿还借款本金49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以下利息:1、借款本金50万元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的利息;2、借款本金49万元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李生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910元(在审理阶段获准缓交)。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1300元由被执行人李博、奚妮、李生会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博、奚妮、李生会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博名下有如下车辆:1.车牌号为陕A799**号揽胜运动牌汽车一辆;2.车牌号为陕KVQ5**号雪佛兰牌汽车一辆;3.车牌号为陕KAC0**号红旗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博名下的如下车辆:1.车牌号为陕A799**号揽胜运动牌汽车一辆;2.车牌号为陕KVQ5**号雪佛兰牌汽车一辆;3.车牌号为陕KAC0**号红旗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春生执行员 高忠文执行员 高仲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尤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