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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4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竹溪县十泉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竹溪县十泉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4执90号申请执行人竹溪县十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全溪石板河。组织机构代码:73271775-2。法定代表人杨金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高新区台湾路宏兴里18号。组织机构代码:79057863-1。法定代表人胡德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竹溪县十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经查询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另案正在对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两宗土地进行拍卖,需待拍卖成功后在进行分配。经我院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尚兵审判员  赵昌立审判员  夏忠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子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