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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什邡市方亭东方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什邡市方亭东方日化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初92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10G之三。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什邡市方亭东方日化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方亭兴盛街35号。经营者:饶发珍,女,汉族,1943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世来,男,住四川省什邡市,系饶发珍之子。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什邡市方亭东方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挺审判员 张天天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